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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的故事
发布时间:2010-9-26  浏览:2378次  发布人:任刚

早先,从事道路运输得先拥有路权,路权的获取一般自筑或租赁。就如绍兴本地的先贤金汤侯老先生,在自筹银元筑成绍兴市区五云至上虞蒿坝的公路后,便成立绍曹蒿汽车运输公司,随后又向省局租赁了国有的萧山至绍兴北海畈的公路,成立萧绍汽运公司,同时打通北海畈至五云的连接线,使两条公路连接而获取大利。最后又从蒿坝不断延伸到临海,使其拥有路权达260公里,发了大财而号称绍兴城里的“金半城”。

按早先的规定,路权拥有者负有公路养护之责,故自此始,从事道路运输的业主,公路养护费用的支出一直是主要成本之一。

当路权与道路运输经营权分设以后,就开始征收养路费。顾名思义,养路费是用来养路的,因拥有汽车的单位或个人,其车辆在损耗轮胎的同时也损坏了道路,故须缴纳养路费,用此费来养护道路,确保其所拥有的汽车能在道路上正常行驶。

原造桥筑路的费用,从事道路运输的业主是不用缴的,因为那些国道、省道之类是国家财政列支,用纳税人的钱修筑的。但这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以前的理念,随后依据发展之需,涉及道路、桥梁、车辆、车站的规费征缴名目逐渐增多,如养路费附加费,公路建设专用基金,运输管理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扩容统筹金,客运站客运代理费(建站基金),过桥费,通行费等,使原只承担养路费,专业搞运输的车辆拥有者不堪重负。

国家统一征收养路费之惯例,始于解放前的1933年1月,终于费改税的公元20081231日,历75年之久。征收形式经历了由根据道路运输营收按比例预提,年终结算;按车公里,吨公里定额征收;按车辆吨位征收的演变过程。

在养路费国家没有统一征收前,公路建设一般是私人投资,国家投资的一般也分段承包给私人在承包路段从事道路运输,承包者同时负有该路段的养护之责。根据当时租营公司专利权的规定,承包者应按规定从营收中提留养路费,并可在承包路段向外公司的过境车辆收取养路费;私人投资修筑的道路,国家也只允许投资者,按规定向不是自己所属的过境车辆收取养护费,而不准收取具,收回投资性质的“买路钿”。因为当时投资者造桥、筑路、建站的目的是搞汽车运输,投资者拥有了这一基本条件,就如产品制造商建好了厂房,国家便允许其生产从事道路运输业,提供运输服务产品而获利。所以当时的“买路钿”从理论上言,其实只是收取养路费。

有文字记载,1926年国家投资的浙江省第一条省筑公路,起点萧山西兴,终点绍兴北海畈,长48.58公里的萧绍公路建成通车。绍兴的实业家金汤侯先生承包经营后,当年产生营收20.2万银元,支出养路费1.33万银元,占营业收入的6.58%。1933年1月起,五省市(宁、沪、苏、浙、皖)统一征收养路捐,其中有年捐、季捐、月捐及临时通行捐,其中年捐、季捐、月捐的在营业收入中预算支付,此是国家统一征收养路费之前身。

19405月始养路费改变征收方式,按车公里征收,7座以下小客车为每车公里0.05元,7座以上大客车为0.15元,货车0.12元。随后因国内动乱,物价飞涨,1946年小客车调整为每车公里1元,大客车2元,货车10元。次年的3月再次上调,大客车为每车公里100元,货车为每吨公里150元。此后,养路费率不断调整上扬,至解放前夕,又复按营收计征,实际运作按营收的20%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根据交通部颁布公路养路费征收暂行办法,养路费一度又按车公里,吨公里征收。至1957年2月起,客、货运汽车养路费,按营运收入总额的8%计征。1962年,按10%计征。1963年,除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以及行政费开支自用的车辆外,规定专业运输汽车以月营业额的14%费率计征。此后,随非专业运输企业的厂矿、企事业单位、个体自备车辆的出现并逐年增多,经19727月,19801月,19857月的三次调整,规定非专业运输企业车辆,养路费缴纳为每吨每月105元;个体和联户机动车,营运手扶拖拉机为每台每月30元;专业运输单位由营业额的14%提高到15%,并规定若按营收提缴每月每吨不足195元时则按195元缴纳。

养路费征收方式如此反复变化,不断调整,推测可知,实属无奈,也是与时俱进。就本地举例而言,当金汤侯先生将私建的36.7公里绍曹蒿公路与公建租赁经营的萧绍公路连接后,使市区五云,北海畈两个终点(始发站)成过路站时,这养路费征收方式肯定要作调整;当金汤侯先生将租赁、买断的营运里程延伸到台州地区的临海时,从萧山至临海这260公里内,穿越三个地区的公路,混杂许多国有、私有的成份,这养路费征收方式肯定要作调整;当金汤侯先生在1953年1月将萧绍、绍曹蒿、蒿新()三家公路运输公司无偿移交给国家,政府以此为基础,建立绍兴国营汽车运输公司时,这养路费征收方式肯定要作调整。

如此,当1988年全市境内,道路由1949年的245公里2500公里时;汽车由1949年的客车84辆到2524辆,货车12辆到8010辆,外加以前没有的三轮,小四轮的简易机动车4758辆,从田里爬到路上搞运输的手扶拖拉机有一万余台时;这年的7月始,国家开征养路费附加费。理由是突飞猛进的道路建设,快速发展的汽车运输,靠现行征收的养路费收入已无法满足养护道路实际支出之需,必须开征新的规费税源。根据浙交[1988]225号、(88)财工字209号发布《浙江省公路养路费附加费征收实施办法》,养路费附加费标准为:每吨每月105元标准计征的养路费的车辆,其养路费附加费按每吨每月25元计征,两者合计征收每吨每月130元,此针对的是按吨、辆计征公路养路费的车辆,专业运输单位仍按营收计提,不在其列。

其实加征养路费附加的理由是没有说服力的,因为按车辆征收的养路费,虽说从1949年至1988年这四十年间,就绍兴市境内而言,道路里程增加10倍,但车辆增加了110倍,外加同样缴纳养路费的三轮,小四轮简易机动车,手扶拖拉机15千辆。收缴的养路费按原先的理念与操作惯例,以道路增10倍的养护开支抵车辆增110倍的养路费收入,是足可维持养护道路之需的,况在此以前还开征了车辆购置附加费与公路建设基金。

专业道路运输单位按营收提缴养路费的规定,于19911015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联合文发又与以进一步明确,但征收费率调整为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2%15%计提。这是基于运输市场放开以后,原道路运输独家经营的专业运输单位受个体经营的冲击较大,营收下降,效益滑坡的考虑。但随后因经济发展,物价飞涨,人民币贬值等原因,于1998626,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从1998101日起,营业性客车按营收入总额15%的费率标准核定费额计征,每月每吨不低于195元调整到230元。货车(包括营运货车、其它机动车)、非营业性客车按核定吨位按月计征,每月每吨165元。但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其中营业性客车早就根据1993年的浙价费联32号和浙交90《关于专业运输企业营运车辆按其它社会车辆缴纳养路费的通知规定》,从9351日起每月每吨不低于230元的标准而定额了。因为当时随专业运输单位规模的不断扩大,经营项目的不断增加,其经营性收入的多样性,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稽征处,按运输营收如实稽核养路费的规定无法操作,只能按其掌控的车辆数才能比较到位地征收养路费。这一统统按车辆征收养路费的方式,一直延续到终结养路费征收,实施费改税的20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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