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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费与车购费的故事
发布时间:2010-10-18  浏览:2944次  发布人:任刚

 

    公路运输管理费是地方性收费,虽是全国性征收,但征收后全额留在地方,主要用于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开支。征收从1963年起,当时各县交通管理站开始征收短途运输管理费,征收对象是搬运装卸作业单位,按手拉车5%、装卸3%从营业收入中提取。197112月,公路运输管理费改名联运服务费,征收范围扩大到汽车,拖拉机,从营业收入中提取的比例,汽车为1%,拖拉机1.5%。此后,运输管理费征收比例大体稳定。

        1986年始,运输管费征收扩大到所有运输经营业主,专业运输单位按营收1%;其他运输企业货车按每吨每月6元,个体8元;其他及简易机动车5元,手扶拖拉机3元征收。随后经1988年、1990年、1995年的三次调整,19座以下每月每座为4元,以上5元;五吨以上大货每吨每月16元,以下20元,简易机动车15元,手扶拖拉机10元;人力客车每月10元,人力货车8元。无车辆配备,从事道路运输服务的企业,按营收计征,如客运站,货运站场,托运部,零担专线,快件,速递等单位在年底根据营收征缴。1998年始,因道路运输经营者承受的规费压力较大,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价费[98]43号的规定,绍兴地方政府物价、财政联合发文,运管费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0.8%计征。随后于费改税的2008年取消,但无车辆配备,从事道路运输服务的企业,仍按营收计征,但在执行过程中弹性较大,协商而缴。

    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是198542日国务院国发[1985]50号文规定的,其第一条明确:公路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基础设施。为加快公路建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公路交通日益增长的需要,决定设置车辆购置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专用的一项资金来源。开征对象是所有购置车辆的单位与个体,在车辆办理行驶证,上牌照前征收,费率是国产车按购车总价10%,进口车按15%计征。1994年起,交通部发文通知,不论进口、国产一律按10%征收。2001年始车辆购置附加费,改称为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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